欠薪跑路怎可为,判刑罚金还薪水

​​日前,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经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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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扬州高邮人,以常熟市某服装商行的名义对外从事服装加工,说是经营,其实说穿了就是空手套白狼。经侦查机关查询,他因拖欠货款、服装加工款,被提起5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共判决其应给付5名原告共35万余元,因其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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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取的判决书可以看出林某的套路:向服装原料商赊原料,向缝纫机经销商赊机器,再将原料、机器交给服装加工厂家,当服装加工厂家按时将加工好的服装交给林某时,其将衣服自行销售,但不结加工款。

2020年春节前,涟水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彭某因经营不善,欲把工厂转租。经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双方谈好了合作事宜,即林某租赁该公司的厂房、部分设备开设服装商行涟水分厂,由林某提供加工原料、机器设备、发放工人工资。林某还聘请了彭某的父亲任厂长,负责分厂的一切事宜。在建厂初期,一心想把厂搞好的彭父,自掏腰包垫付了近五万元,林某也未予以报销或者还款。

2020年3月,正值复工复产时期,常熟市某服装商行涟水分厂于正式投入生产,林某与浙江一童装店谈好加工服装合作,将半成品原料提供给涟水分厂,59名员工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班加点加工衣服,每天晚上将加工好的衣服通过汽车站物流发送到林某处。林某收到加工好的衣服后,通常是自己一个人开车将童装运送到浙江,并按时收取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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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林某未按时结清缝纫机货款,4月底,提供缝纫机的朱某就将涟水分厂里的机器拖走,导致工厂停产,工人无法继续工作。

在这四十天左右的时间里,林某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支付59名工人劳动报酬。

59名员工开始了讨薪之路。工人多次前往林某户籍地、住处等地寻找,林某则表示宁愿牢底坐穿,也坚决不会发工资。后在高邮一派出所的协调下,林某写下欠薪条,并约定发放工资的期限。但到期后其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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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务工人员报案。调查期间,林某一直不出面接受调查。8月20日,涟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林某及其经营的常熟市某服装商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

截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林某拖欠59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涟水县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林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经营者应恪守法律和道德,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工人工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企业主、个人切莫以身试法。广大务工人员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依法依规、理性表达诉求。



来源:涟水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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