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0〕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长阳路
二、拟征收目的:交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盐河街道吴圩村成袁组,城南街道关城社区四组等集体土地2.3611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盐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0〕9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启秀路
二、拟征收目的:交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城南街道城南社区二组、城南社区集体等集体土地1.2955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0〕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柳州路
二、拟征收目的:交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城南街道关城社区八组、十组集体土地0.9120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城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3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万瑞花园三期
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黄码镇邱庄村高庄组、小庄组、三节组集体土地3.7903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3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万瑞花园四期
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黄码镇邱庄村高庄组集体土地3.9892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6月2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来源:清江浦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