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淮安第一案:侄儿与兄弟继承他交通事故后获赔财产

​​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差不多历经两年,淮安市民王先生与其叔叔王一(化名)心里的疙瘩终于解开。11日上午,经过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速裁庭调解,王先生另外一叔叔王兵(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王先生与王一共同继承王兵因交通事故身亡而获得的各项赔偿款70余万元,双方按四、六比例继承。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淮安法院系统判决的第一案。
667cf8b1ly4gmkqcehepmj20rs0lttan.jpg 在法院调解下,侄儿(右)与哥哥(左)共同继承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各项赔偿金70余万元 朱鼎兆 摄

2019年2月25日,王先生的叔叔王兵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双方负均等责任。就在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原来,死者王兵一直未婚,也无儿无女,按照此前相关法律规定,王兵的哥哥王一有继承权,但是,死者王兵另一兄弟家儿子王先生也站出来称其有继承权,理由是,死者王兵一直与他生活。至此,为了王兵遇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各项赔偿金70余万元,王先生与其叔叔王一产生矛盾,经过当地村干部调解无效后,王先生与其叔叔作为原告将交通肇事驾驶员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与及保险公司赔偿因王兵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余万元。
首先王先生作为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据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速裁庭许曙芹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轿车驾驶员驾车与王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兵死亡,王兵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庭调查,死者王兵生前无配偶及子女,所以王先生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于法有据,其诉讼主体适格,并通过最终调解,王先生与其叔叔按四、六比例共同继承王兵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各项赔偿金70余万元。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许曙芹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体现了《民法典》对被继承人财产应更多在血亲家族内流转的人文关怀和对私有财产的尊重,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

来源:紫牛新闻&#8203;&#8203;&#8203;&#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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