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并为患者及其家属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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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医疗纠纷案件398件。其中2018年209件;2019年147件,2020年1月-10月42件。
从案件类型上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43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55件。患者及其亲属提起诉讼案件374件,占比为93.97%。
从增减趋势上看,案件呈大幅度减少趋势,2019年比2018年下降42.2%,2020年1月-10月同比下降61.4%。
从案件类型上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43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55件。患者及其亲属提起诉讼案件374件,占比为93.97%。
从增减趋势上看,案件呈大幅度减少趋势,2019年比2018年下降42.2%,2020年1月-10月同比下降61.4%。
典型案例
01医疗机构无相关资质,怎么办?
2013年4月17日,原告杨某因骑车摔倒导致右髋部肿胀、疼痛、不能站立,到被告市某中心卫生院处治疗。同年4月20日,该卫生院为杨某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然而术后一直觉得疼痛,并且活动。经过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I级医疗机构开展一、二级手术,二级手术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鉴定会现场调查,该中心卫生院系一级医疗机构;股骨颈切开内固定术系三级手术。该中心卫生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状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中心卫生院在对杨某实施手术时,并不具有相应的实施三级手术资质。且在实施手术时,相关麻醉师亦没有相应的资质。该中心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该医疗机构存在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法院判决其对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对此解释说,如果为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单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实际作出诊疗行为的个人无相关资质,诊疗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即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中心卫生院在对杨某实施手术时,并不具有相应的实施三级手术资质。且在实施手术时,相关麻醉师亦没有相应的资质。该中心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该医疗机构存在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法院判决其对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对此解释说,如果为患者进行诊疗行为的单位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实际作出诊疗行为的个人无相关资质,诊疗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由此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即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2美容失败了,怎么办?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等行业在淮安的兴起,因医疗美容、整容整形等引发的新纠纷日渐增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时要看清资质、理性消费。
原告杨某于2018年1月19日前往被告方某投资开办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假体隆胸手术,术前该诊所为原告杨某实施了全身麻醉。术后杨某发觉右侧胸有位移。遂于2018年5月16日前往该诊所进行二次胸修复手术,术后仍觉不适。2018年9月15日,杨某进行第三次手术取出假体。因手术失败,造成杨某胸部乳腺全部切除,并导致丧失哺乳功能,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杨某以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人身权益,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42551元,并三倍赔偿其支付的医疗美容费用。
淮安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11日向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门诊部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978308元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官介绍,患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属于生活美容引发的纠纷不能被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为该美容门诊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原告杨某于2018年1月19日前往被告方某投资开办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假体隆胸手术,术前该诊所为原告杨某实施了全身麻醉。术后杨某发觉右侧胸有位移。遂于2018年5月16日前往该诊所进行二次胸修复手术,术后仍觉不适。2018年9月15日,杨某进行第三次手术取出假体。因手术失败,造成杨某胸部乳腺全部切除,并导致丧失哺乳功能,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杨某以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人身权益,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42551元,并三倍赔偿其支付的医疗美容费用。
淮安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11日向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门诊部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978308元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官介绍,患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属于生活美容引发的纠纷不能被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为该美容门诊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03患者证据欠缺,怎么办?
在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为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所以需要患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来说,患者应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一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二是患者存在损害事实。三是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四是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患者对诊疗行为有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欠缺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责任。
2014年9月7日,杨某因右上腹不适三年多入住淮安市某医院治疗,9月10日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9月15日该医院为杨静实施第二次手术。2014年9月23日,杨某转入江苏省某医院继续治疗。9月28日杨某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检查发现腹腔内大量出血。经抢救后处于植物人状态。后杨某及其配偶起诉要求淮安市某医院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淮安市某医院答辩称杨某的损害应由江苏省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杨某的损害后果与淮安市某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构成一级伤残。杨某的损害后果与江苏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淮安市某医院对杨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4年9月7日,杨某因右上腹不适三年多入住淮安市某医院治疗,9月10日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9月15日该医院为杨静实施第二次手术。2014年9月23日,杨某转入江苏省某医院继续治疗。9月28日杨某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检查发现腹腔内大量出血。经抢救后处于植物人状态。后杨某及其配偶起诉要求淮安市某医院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淮安市某医院答辩称杨某的损害应由江苏省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杨某的损害后果与淮安市某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构成一级伤残。杨某的损害后果与江苏省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淮安市某医院对杨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