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淮安高校一后勤人员半年竟贪污60多万!

46岁的淮安男子杨某原先是位于淮安大学城的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职工,但是他却利用工作之便,开具虚假发票,并采取模仿其单位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审核人等人签字的办法,利用虚假的票据在单位报销51次,报销虚假发票157张,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01603元。记者16日从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获悉,因犯贪污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了解,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是国有事业单位,杨某是该学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任后勤处管理员。2019年10月至案发前,杨某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巡查、保洁服务外包管理考核等工作。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杨某在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校园卫生巡查、保洁服务外包管理等职务便利,以单位部分开支不好走账为由请业务单位负责人张某甲等人开具发票,通过虚列保洁费、劳务费、搬运费等项目支出,制作报销凭证,并假冒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审核人等人签字的办法,在单位报销。

今年4月27日,杨某将模仿经办人杨某某、项目负责人王某甲、部门负责人王某乙、财务审批人陈某甲签字的两张虚假发票(报销金额共7740元),拿到学院财务处报销时,被财务人员发现,后单位通过查账,发现杨某涉嫌巨额贪污,遂向监察机关汇报,后淮安市监察委员会指定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管辖,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于今年5月12日立案,次日清江浦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至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将杨某带至办案地点采取留置措施。案发后,杨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办案机关是在杨某贪污事实的情况下,从杨某单位将其带至办案地点进行调查,此情况下杨某不具有自动投案的要件,故不属于自首。杨某贪污数额60余万,数额巨大,且多次作案,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不宜适用缓刑,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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