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2日13时许,涟水交警在对过往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例行检查时,闻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酒味,见状,执勤民警随即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乙醇浓度为2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在工作中,民警发现张某于2019年12月16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张某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已对张某周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