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多起火灾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市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公布第二批5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企业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金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3年6月15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湖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1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证(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淮安某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9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淮安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作业的1名焊工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焊接与热切割)。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三
淮安某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3年5月16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淮安某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焊工王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证(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逾期未复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该从业人员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执法检查当天一直是“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四
淮安某膜结构有限公司使用非法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基本情况2023年2月22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膜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张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中该企业和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的张某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分别给予该公司和张某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3年1月30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淮安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动火作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来源:古楚平安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