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超15万元,涉淮安5家企业!

导读
      为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涟水县某木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不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根据涟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提供的线索,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某木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泄爆片设置不规范,企业除尘器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不足,粉尘清扫制度制定不规范,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2.未按规定在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上报较大以上风险。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48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崔某某、李某某各10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淮阴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0日,淮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阴区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经开区某仓储有限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4日,经开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仓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第(五)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盱眙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案
  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7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年度执法计划检查,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企业未按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在配电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9日,淮安市应急局联合金湖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高压配电房)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大企业要对照典型案例
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
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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