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8月23日正式印发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中明确指出,根据省级文件规定,我省配套费征收标准共分四挡,每平方米分别是:县城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的规定,我市市区符合大城市标准,因此,《办法》规定市本级配套费按照每平方米105元标准征收。
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江浦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市本级配套费)。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城区建设项目规费征收中心(以下称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本级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5元。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本级配套费: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二)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五)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国家和省另有减征免征市本级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核算建筑面积,向征收单位出具缴费工作联系单。缴费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单位缴纳市本级配套费,不得拖欠。
第七条 征收单位收取市本级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资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对于符合免征、减征情形的,征收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减免证明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费人应当补缴市本级配套费:
(一)已减免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二)已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核定缴费面积的;
(三)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未缴市本级配套费的已建或者在建项目;
(五)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缴费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补缴市本级配套费。
第九条 因政策调整、实际建筑面积减少等原因需要退付市本级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条 市本级配套费错缴至区财政账户的,征收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错缴信息通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知区财政上缴或者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扣回。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本级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开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市本级配套费足额征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本级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市本级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及时追缴。对经追缴仍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知多点#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至500万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至300万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
截止到2019年底,中国主要的大城市包括太原、乌鲁木齐、厦门、合肥、哈尔滨、大连、昆明、长春、长沙、呼和浩特、宁波、南宁、福州、南昌、海口、兰州、贵阳、石家庄、银川、西宁。(来源:百度百科)
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