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淮安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为营利性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办成
公办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原则上按照每3000-12000服务人口
(每超过1000人增加一个班)
设置一所不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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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
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实施办法的通知
正式公开发布
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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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居住小区
配套建设幼儿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和调整包含幼儿园在内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模、数量应当与城市发展和居住小区服务人口数量相适应,原则上按照每3000-12000服务人口(每超过1000人增加一个班)设置一所不超过12个班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用地单独成宗、单独供地。居住小区土地挂牌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施工等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出让地块的住宅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80元的标准测算,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并落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情况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定期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淮安市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淮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来源: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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