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5月11日,清江浦区安委办印发清安办〔2021〕14号文件,对淮安市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钵池山调蓄池“1·10”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在钵池山调蓄池工程工地,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施工人员,在调蓄池东北侧一钢管桩的北侧清理钢管桩上的混凝土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万元。
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直接原因
(1)许炳月,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进入其他施工面蹲在钢管桩下方解绳子,导致被混凝土块坠落砸伤,当天10时20分,经淮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庆未能够按照《基坑支护桩边挂网喷浆、支护桩破桩头和混凝土支撑梁拆除施工协议》约定,在现场履职不到位;未按照2020年11月10日技术交底要求提早做好防护,严禁在破桩附近站人,在拆除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水人员许炳月到破桩附近作业无人制止,导致混凝土块坠落砸伤许炳月,当天10时20分,许炳月经淮安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秦建军未在现场,现场施工区域内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未制止。安全员蔡永康未能按照规范要求对混凝土支撑拆除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间接原因
(1)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安全员未在现场;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单位找来的临时工许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未考试,不符合要求;对同一区域内江苏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
(2)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找来的临时工许炳月等人安全教育培训有培训未考试,不符合要求情况,未提出整改要求;对同一区域内江苏辰宇公司基坑排水人员和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桩人员施工作业过程未统一协调管理,在破桩过程中排水人员到危险区域作业。
(3)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日常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事故认定责任及处理结果
一、有关单位
1.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出35万的行政处罚。
2.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出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其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市住建局依据《淮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对其进行处理,给予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1 次,记录年限 1 年。
二、有关人员
1.孙庆,江苏青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已立案调查;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2.蔡永康,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已立案调查;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
3.张顺龙,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1600元的罚款;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4.秦建军,江苏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
5.周锋,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19094元的罚款;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6个月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担任新的项目经理。
6.周玉伟,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市住建局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
7.杨汉国,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市住建局给予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1次,记录期限1年,个人1年内不得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担任新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8.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已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工程组组长左毅进行约谈。
事故警示
全市各单位要从该事故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要把好安全关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来源:古楚平安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