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部公布一批执法示范案例!淮安2例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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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以查处曝光各类典型案例为抓手,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布了一批对工贸行业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查处的典型示范案例,淮安有2例上榜。现予以转载,以飨读者:

01 工贸行业典型执法案例

2021年6月8日,江苏省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大唐红木工艺品厂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粉6条”的以下问题:


1.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2.木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3.未规范设置粉尘收集装置,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4.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同时该企业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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