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1-6-18 14:46

当场死亡!涟水一男子驾车撞拖拉机致人死亡被判刑

​​2020年10月25日17时50分左右,郭某杰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从涟水县大润发超市到宿迁市沭阳县南湖公园,沿涟水县创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师镇朱楼村程庄组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由朱某丙(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步行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致朱某丙当场死亡。
(网络配图 )
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郭某杰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郭某杰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郭某杰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郭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郭某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郭某杰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郭某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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