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1-5-14 11:26

涟水:1人酒驾,4人获刑

   2020年8月13日,淮安市涟水县法院对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驾驶机动车的龚某和指使其酒后驾驶的左某因为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且未驾驶机动车的何某、尤某也因为在侦查期间故意做伪证,分别被以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左某、何某提起上诉后,同年10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热情款待”酒后连人带车送回家
       2019年12月15日,涟水县梁岔镇境内,左某和尤某刚刚谈成一笔生意,为庆祝生意上的友好合作,当晚,左某请龚某、尤某、何某等人一起吃饭并共同饮酒,席间众人共喝了两瓶白酒,数瓶啤酒。酒足饭饱过后,因为4个人的家都在同一个乡镇,离的都不太远,走的又是乡村道路,左某为照顾生意伙伴尤某,提出并主动驾车送尤某回家,同时让正在学车却没拿到驾照的龚某将电动车送回家后,带上他一起驾车至尤某私家车停车处,由左某下车开着尤某的私家车将尤某连人带车送回家,同时左某让龚某驾驶着他的私家车跟在其后,以方便返程。
“无证新手”酒驾跟车被查致案发图片​       随后,两辆车一前一后向尤某居住地行进,全程约两公里。因龚某本身没有拿到驾照且开车技术并不熟练,在驾车跟着左某行进的过程中,跟丢了左某一行。正当其与左某电话联系时,迎来了正在道路上执行巡逻任务的涟水公安局执勤民警,被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龚某进行检测的结果为179mg/100ml,后又经江苏准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龚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自作聪明”警队谈话酝酿合谋串供
       龚某被查获后,为使左某免受刑事处罚,在交警队谈话时,即酝酿合谋串供,没有交待酒驾经过的实情,编造当晚其系从何某手中借的车辆,且何某未参与饮酒的虚假事实。谈话结束后,何某、左某将龚某接回家,路上龚某将自己供述内容告知众人,提醒众人遇到民警问话按其交代内容回答,当晚龚某住在何某家,二人就细节再商议,何某又将相关内容交代其妻丁某。后恰逢疫情,隔离期间,龚某与左某、何某、尤某等人仍或电话联系,或面谈,共同商议串供事宜,后均在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何某以为只要坚称自己当晚没喝酒,借车后龚某被抓跟自己也没关系,为了哥们义气,多次作虚假证言,最后却正因借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尤某担心与左某合伙做生意受影响,且有五万多元钱在左某手里,怕他坐牢之后,钱拿不回来,所以也按照事前约定的口供内容多次在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何某、尤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在侦查重要节点上,左某酒驾和指使龚某酒驾的事实灭失了重要证据。
面对刑事追责,反悔串供讲实情
图片​       何某被拘留后,仍拒不供述左某酒后驾车并指使龚某驾车的事实,其单位领导流露出将提拔其的意思,其妻丁某更是心急如焚,更加担心何某被刑事追责。一边是哥们义气,一边是自己的前途与家庭,经过家人的合力劝说、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开示证据,何某遂将与龚某、左某、尤某等约定的串供行为予以交待,龚某、左某、尤某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涟水县检察院以龚某和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何某和尤某涉嫌伪证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此,检察官也提醒各位道路参与人,在自身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同行者、身边人醉酒驾驶,切忌绝对不能向醉酒的人员提供车辆,或者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醉酒驾驶,也不能为犯罪行为人作伪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来源:涟水检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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