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1-2-6 14:47

公告!停放不规范,拟罚款50元!

​​《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即将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事项(选摘)
01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2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03停放者在免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04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及信用档案,采取信用积分管理方式,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再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具体内容
关于举行《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举行《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3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地点:淮安市北京北路117号市城管局七楼第一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1. 城市管理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公共停放点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停车设施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设置管理以及经营性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公共停放点的施划设置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2.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设运行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实时发布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使用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停车引导设施,设置电子引导屏,并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鼓励社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接入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电子支付平台,实现停车场无人值守、车主在线缴费、ETC无感支付等功能。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全市智慧停车信息系统接入全省智慧停车电子支付平台。
4.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信息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材料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停车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5.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三)落实场内市容环卫责任,保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设施维护保养完好;(四)施划明显的车位、停泊方向和车辆进出引导标志;(五)有健全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制度;(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连续停放二十日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管理服务的其他规定。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不履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不同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时间差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7.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利用城市道路以外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停车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运营管理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相关停车场管理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外,经业主或者依法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招标选定其它单位运营管理相关停车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9. 在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二)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三)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四)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10. 擅自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擅自在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或者拆除。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处理。
1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免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废弃机动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废弃机动车的,停放者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自行清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停放者在免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城市道路以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12. 停车场经营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向停车人出具合法票据;停车人索要合法票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实行无人值守、车主在线缴费、ETC无感支付等功能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为停车人提供合法的电子票据,或者在停车场出口或者醒目位置告知提供合法票据的途径。停车场经营者不提供合法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停车费。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停车人要求,出具合法票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设定的数量和区域投放共享单车,落实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工作措施,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妨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搬离现场,并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停放的共享单车搬离现场后,应当告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六十日内取回其共享单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逾期不予领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14.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评价的标准以及信用档案,采取信用积分管理方式,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听证陈述人是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由听证会组织者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会组织者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为12人。听证旁听人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办法​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可采用网络、传真或者信函等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陈述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2月20日17:30。
五、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83346797;传真:83678668;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市北京北路117号市城管局418室李晔剑;邮编:223001;电子邮箱:2063711980@qq.com。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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