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0-10-23 14:29

【判决】妻子患精神病,淮安一男子起诉离婚...

与妻子感情破裂
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而应诉的女方比较特殊为精神病患者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陈某、李某夫妻系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7月,陈某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轿车一辆、贷款购买房屋一套。还查明,陈某在某装潢公司工作,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暂未工作。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涉案房产欠银行贷款数额较多,陈某的工作较为稳定,其偿还能力明显优于李某,且涉案车辆一直由陈某使用,故确认涉案房产及车辆均归陈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陈某偿还,由陈某给付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较为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就本案来说,李某作为女方,患有精神疾病多年,其劳动能力较差,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法院最终酌定陈某、李某就夫妻共同财产按照4:6的比例予以分割,由陈某给付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35万余元。本案判决后,陈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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