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0-8-29 12:47

生产销售病猪肉 盱眙5名被告人获刑!

​​​​      8月28日上午,盱眙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长期从事宰杀生猪和贩卖猪肉生意,并雇佣从事贩卖生猪的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帮忙宰杀生猪。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从事生猪养殖。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汪某某发现其养殖的四头生猪生病,在无动物检疫手续且在明知被告人曹某某系猪贩子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1日上午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上述四头病猪卖给被告人曹某某,交易时被告人金某某也在现场购买其他生猪。当日,被告人曹某某将上述四头病猪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潘某某用于宰杀销售。当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没有动物检疫证明等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曹某某、金某某将上述四头病猪连同另外一头生猪一同宰杀,因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204.94千克猪肉、猪内脏及其副产品。经检验,送检的样品(猪肝脏)中有两份样品为猪支原体核酸阳性。经认定,上述病猪内脏及副产品为不合格猪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曹某某系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系从犯。五名被告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其中对被告人汪某某宣告了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盱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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