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后索要五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
案情:赵某(男)与李某(女)原系恋爱关系。2018年8月,赵某意外怀孕。2018年9月28日,赵某通过网上银行向李某转账5万元。2018年10月3日,李某在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2018年11月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期间赵某一直以微信方式向李某索要转账的5万元,李某亦同意归还,但表示因经济困难一时无法给付。在双方的微信记录中,赵某曾提及该5万元作为将来结婚的礼金。2019年5月,赵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5万元。对此,李某辩称转账是事实,但该5万元并非彩礼,而是赵某对自己怀孕并流产的补偿,系无条件赠与,故不同意返还。
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向李某的转账应认定为彩礼还是无条件赠与,以及李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
关于5万元转账如何认定的问题,虽然被告李某辩称系赵某对自己终止妊娠的补偿,系无条件赠与,但是其未能举证证明赵某具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且通过赵某一直以微信形式向李某索要款项、李某亦在微信中回应“钱我会给你”这一事实,亦能反映出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原系恋爱关系,转账行为也发生在恋爱期间,且数额较大,同时原告曾在微信聊天中提及将该款项作为将来结婚时的彩礼,而给付彩礼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因此,在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可能性的情况下,可认定该5万元系彩礼。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返还数额问题,鉴于被告李某在恋爱期间因怀孕进行人流手术,从照顾女方权益出发,酌情返还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3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诉争的5万元转账事实清楚,之所以发生纠纷系因为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约定不明。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虽然被告确实在恋爱过程中遭受了一定的身体损伤,但因其并未举证证明赵某转账的5万元系出于赠与和补偿的意思表示,故李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原告赵某主张5万元属于彩礼,但本案同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不同,转账前后并没有媒人、父母或其他亲朋好友的参与,且双方并未举行定亲等仪式,关于转账性质的认定只有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认定5万元系彩礼。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产或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李某确曾进行过终止妊娠手术,从照顾妇女权益角度出发,最终酌情判决被告李某返还3万元。
来源:涟水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