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淮安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
导读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第一批3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淮安金润印染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等情况案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8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金润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2.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企业4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金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案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4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金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3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泽区港宏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未对外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案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3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洪泽区卫健委转交的违法线索对洪泽区港宏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核查,经查5月18日港宏玻璃瓶制造有限公司在承包单位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吊装、电焊)过程中未安排专人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监护。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给予该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外租外包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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