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0人!金湖县这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近期,金湖县安委办对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3·1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进行通报,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案情回顾 2021年3月1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29万元(不含罚款)。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3·17”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 企业为增加库房使用面积,在库房内违法建设二层钢结构平台,经查:钢结构(平台)构筑物未履行报建审批手续,未经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工程施工单位亦无相关资质,未作钢结构平台荷载计算,钢结构平台上方货物堆放集中,局部集中活荷载超过钢结构平台的承载能力,造成钢结构平台局部坍塌。
事故间接原因1.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该构筑物进行设计;委托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开工建设;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埋下事故隐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2.钢结构构筑物承包者王兆明在无正规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冒险施工,导致钢结构构筑物的结构体系薄弱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焊接施工质量差(部分主要节点缺焊和少焊),连接节点薄弱和结构构造措施缺失等众多不良结构缺陷,留下结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3.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相关责任制不落实,日常管理混乱,公司门卫日常管理缺失,工作时间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中转仓库未制定领用材料、用品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随意性较大。(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公司文件名义虚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上长时间没有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对员工未能有效开展三级培训教育,日常教育培训仅以会议形式开展,培训时间不足,内容没有针对性,对外包作业人员未开展过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员工不清楚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相应的防护知识和应对事故的防范能力。(4)未能正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到位,不能正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发现中转仓库二层钢结构平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4.江苏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全性检测鉴定中存在疏漏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对违法建设二层钢结构平台安全的盲目自信。
5.银涂镇经济发展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为辖区建筑施工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发生事故的钢结构构筑物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情况;对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在2020年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该单位工作人员对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检查过程时,发现其厂房违法建设二层钢结构平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要求企业整改。相关工作人员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工作不实,在未仔细分析鉴定报告可靠性的情况下,仅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认定该隐患已整改,最终使隐患演变成事故,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6.银涂镇综合执法局城管中队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巡查不力,未能发现事故违法钢结构筑物的隐患存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施工,对在2020年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相关违法建筑,也未能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予以拆除。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实际上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事故认定责任及处理结果
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1.谈桂榕,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开工建设事故二层钢结构平台,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由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侦查。
2.王兆明,事故钢结构构筑物承包者,无钢结构施工资质,在未制定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冒险施工,导致钢结构构筑物的自身结构体系薄弱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焊接施工质量差(部分主要节点缺焊和少焊),连接节点薄弱和结构构造措施缺失等众多不良结构缺陷,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1.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MA1ME8R25B),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不落实;未能正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未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该构筑物进行设计,委托无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开工建设事故二层钢结构平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349000元的罚款。
三、对公职人员问责情况1.欣靖华,银涂镇二级主任科员,作为挂钩联系金湖金昶网业有限公司的镇班子成员,未有效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已由县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2.邹和民,银涂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办事员,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牵头负责人,未有效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导致隐患演变为事故,已由县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3.李宝庆,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办事员,企业所在片区既有建筑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责人,未有效督促企业将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导致隐患演变为事故,已由县监委给予其警告处分。4.张华,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局长、村镇建设服务站站长,在对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不严不实,工作流于形式,已由中共银涂镇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5.李孝来,银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未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开展巡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已由中共银涂镇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江苏科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花鹤宁,检测人员史山虎、花小明,因其行为存在疏漏和问题,已将线索移交给公司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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