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淮安又一批“拆迁户”诞生!
近日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3批次(2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21〕4022号),批准位于枚乘街道办事处、武墩街道办事处、盐河街道办事处等地区的集体土地19.1307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3批次(21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盐河街道办事处王元村二组,枚乘街道办事处李集村东阳组、新庄组、李集村村集体,枚乘街道办事处周圩村向阳组、杨元组、周圩村村集体,武墩街道办事处普墩村六组、十二组。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照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照79.5万元/公顷执行。2.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照2.35万元/人执行。(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五、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请互相转告。(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三)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1日此前,清江浦区也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1批次(21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H〔2021〕51号),批准位于黄码镇邱庄村等地区的集体土地2.4035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1年第1批次(21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位置黄码镇邱庄村邱北组、邱庄组、邱南组、邱庄村村集体。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照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按照79.5万元/公顷执行。2.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照2.35万元/人执行。(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五、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相关事宜,请互相转告。(二)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三)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在此之后,清江浦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5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前进小区东南侧地块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清浦街道蔬菜村十一组集体土地2.9057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执行。(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按23500元/人执行。(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清浦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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