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计罚来真的!淮安一建材企业被罚!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本期,我们学习下“淮安一建材企业未按责改要求对物料采取防尘措施被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情回顾2021年9月18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盱眙某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西侧场地露天堆放黄沙、矿渣等物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于2021年9月24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该公司30日内进行复查和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被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2021年9月30日,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起第6日,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发现该公司因防尘网购买数量不够,未能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全覆盖,问题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针对这一现象,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局再次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按程序对该公司处罚1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6万元的罚款。启示意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严格的制度和法治。“按日连续处罚”作为一种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简便有效的执法手段,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效果,从根本上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状。通过按日连续处罚,迫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进而让违法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改变思想观念,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以案说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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