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首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被罚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本期,我们学习下“首例房地产企业未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近日,淮安市淮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淮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地产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开展土地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建设的城市广场房地产项目所用土地原地块为原某有限公司场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淮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2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有关主体就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措施。如果相关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淮安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来源:淮安环保淮安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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