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造假!涟水这家企业被罚款10万
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鼓励企业自觉守法,接受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法制意识,市生态环境局每周公布一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本期,我们学习下“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未按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查处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图片2021年6月3日,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涟水某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检测的车辆初检时氮氧化合物严重超标(检测值3636ppm),复检该车时工作人员在80%工况测试点主观故意松油门(80%工况点轮边功率最小3.9kw)且取样管路有明显破损漏气现象使氮氧化合物检测达标,并出具了该车的虚假复检合格报告,涉嫌氮氧化合物检测数据造假。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处。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收取的车辆检验费用。启示意义
近年来,市场上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逐步增多,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本案的查办再次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时规范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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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来源: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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