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君 发表于 2021-8-30 10:25

淮安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达退休年龄仍上班...

​​基本案情
左某系某公司员工。左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和领导,劳动岗位和报酬基本不变。后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劳务协议》的性质为劳务合同。几个月后,公司向左某发出《终止劳务合同通知书》。左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员会以左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左某将公司诉至涟水县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用工,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关系的形成。遂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本案而言,左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因为左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接受聘用,继续在公司工作,服从公司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其工作方式和工作岗位未发生明显变化,左某也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此时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形成,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能够认定左某和公司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来源:涟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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