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了3张卡卖给别人被判刑两年
如果有一个简单易行的生财之道,你会不会心动?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和配套信息,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轻松赚到一笔好处费。就有这么一些人,贪图眼前的利益,完全不顾这些银行卡会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犯罪资金,亲手将自己一步步推向犯罪的深渊。图片
卖卡“赚小钱”却成了非法“洗大钱”帮凶
瞿某今年24岁,小学毕业后就没有再读书,后来到一家电子厂内做工。2019年4月,瞿某手头很拮据,厂里的工资也还没发,愁的他整天唉声叹气,直挠头发。同在一家电子厂做工的同事刘某注意到了瞿某颓废的样子,在询问之后得知瞿某正在为钱发愁,刘某随即为瞿某出了个主意:“外面有人收卡,你去办个‘三件套’给我,我给你九百块钱好处费。”瞿某一听有钱可赚,瞬间就来了兴趣,经过详细询问得知,“三件套”就是一张手机卡、一张银行卡、一个U盾。
图片赚钱如此简单,只需要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等就能获得不少的报酬,可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好买卖啊。瞿某心知这些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他还是选择了卖卡。在同事刘某的指点下,瞿某去通讯公司办了四张手机卡,又去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和对应的U盾,将新的手机号与银行卡一一进行绑定。办好之后,瞿某就将四套“三件套”给了刘某,刘某当场支付给了瞿某3600元现金。拿到钱后的瞿某被喜悦冲昏了头脑,似乎并没有意识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些卖出去的银行卡究竟是做什么用途?今年初,涟水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黑彩票网站开设赌场案件过程中,发现瞿某等人的银行卡被该网站用于赌徒资金结算。经调查,瞿某的四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合计高达1.79亿元。看着数字惊人的高额流水,瞿某后悔不已。
经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25日,涟水县法院以瞿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疫情没工作轻信路边小广告走上卖卡歧途
现年29岁的欧某居住在广东省江门市,此前他一直在当地的一家工厂里做工。2019年底,欧某辞了工作准备回老家过春节。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欧某的计划,原本打算着过完春节后重新找工作的欧某也不得不将求职暂时搁置。2020年5月份,已经将近半年没有收入的欧某,看着银行卡里变得越来越少的存款一筹莫展。“租用银行卡,好处费600元至900元不等……”就在这时,欧某在上街时偶然间在电线杆上看到的一则小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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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愁没钱用,出租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这个买卖划得来!”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欧某通过小广告上的微信号联系到了“上家”。对方告诉欧某,只要欧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网银U盾、银行卡密码、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租给他,欧某就能收到700元的报酬。欧某随即询问对方买别人的银行卡是做什么用的,“上家”回答道:“这个你别管,只管把卡给我,你收钱就行。”
“当时他没跟我说,但是根据我的生活经验,知道肯定是用于非法转账的,比如网络诈骗或者网上赌博这些。”讯问时,面对承办检察官的提问,欧某这样答道。对于被租用银行卡的用途,欧某是心知肚明的。但是,欧某已经没有心思思考是否触犯了法律,一心只想弄点钱用用。欧某想着既然租卡不如多出租几套多赚些钱,他又去办了四张银行卡。随后,欧某通过快递将新办理的各类材料寄给“上家”。待对方收到后,欧某再告知银行卡密码。果然,没过多久对方就打给欧某2800元。
2021年5月,涟水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欧某提起公诉。2021年6月,涟水县法院判处欧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卖了卡钱还没拿到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小金额大回报,操作简单,扫码即可赚钱,名额有限,先到先得!”今年3月,全职妈妈姜某收到了一条短信,平时空闲时间较多的她一下动了心,加了对方微信,对方称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刷单,不但可以马上拿回本金,还能获得佣金。姜某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后,果真收到了本金和佣金。姜某尝到甜头后,更加信任对方,继续刷单转账,但对方以二维码异常、输入验证码等为由,多次要求姜某重新扫描新的二维码转账,导致姜某累计被骗2.7万元。经过查询,其中1.7万元是通过网银转到户名为孙某的银行卡里。
图片孙某是谁?他是否就是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孙某对自己银行卡里转入的这些钱丝毫不知情。
今年1月,孙某的朋友张某找到了他,“兄弟,最近缺不缺钱用?缺钱的话我有办法可以帮你弄点钱。”张某所说的“办法”就是租售银行卡,一张银行卡1500元好处费。一开始孙某并未理会,在张某找了三四次后,当时没钱用了的孙某答应了下来。在张某的陪同下,孙某去办了两张银行卡,张某当场就将银行卡拿去了,并承诺过几天给孙某3000元钱。
张某将银行卡拿走后就交给了一个外号叫做“阿飞”的人。“阿飞”是张某在一次洗浴时认识的,卖了两张银行卡给他。后来,“阿飞”对张某说:“我这边需要十张卡发往国外,你这里是两张,你有没有其他朋友可以一起卖卡?凑成十张,一起算钱。”于是,张某就想到了孙某。
没过多久,孙某没等到卖卡的好处费,却等来了“阿飞”被抓的消息。“我知道他们用我的卡是做网上违法的事情,如果是合法的收钱也不会高价买我的卡,现在一分钱没拿到,还把自己给坑了。”主动自首的孙某懊悔不已。2021年6月,涟水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是网络犯罪的刚需,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警方追查,往往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等,当试图利用“闲置资源”出卖自己银行卡时,就跨过了犯罪的“红线”,而这些银行卡就成了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逃避侦查的工具,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酿成大错。
来源:涟水检察在线、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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