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购房政策调整(2017.5)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工作

全市范围内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在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后,须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完成《房屋(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打印并上传信息,办理存量房交易备案相关手续。存量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完税、住房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二、调整市区(不含洪泽区)住房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淮安市累计缴纳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供居间服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屋交易、税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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